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时间 归档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即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和手续。归档范围指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及不应当归档的范围。应该或者不应该归挡,主要取决于这些文件本身的保存价值。
一般而言,凡是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了文件的正件外,还包括它的附件:除了经过登记的文件外,还包括未经过收发登记的文件材料,如会议文件、调查报告、访问记录、合同契约等都应放置在档案密集柜保存。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情况应引起注意:一种是机关形成的文件并不都具有查考价值,只有一部分有价值,"有文必挡"是错误的。另外一种是有些文件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它所能发挥出的作用及所创造的价值低于保管它所要付出的代价,这类文件不应该归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重份文件;一般事务性的无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未成文的草稿及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同本单位主管业务无关的文件和非隶属单位送来参考的文件;本单位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形成的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等。还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归挡的有关文件材料。
归档时间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文书整理部门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于第二年的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对于文件形成规律较为特殊或专业性强、驻地分散的机关文件,为了便于实际工作的查考和利用,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采用随办随归的办法,有的单位采用集中归挡的办法,不管采用那种办法,第二年的上半年都要进行检查。版权:档案密集柜,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hbhexing.com